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,世界各國相繼提出禁止使用鉛鹽、镉鹽類穩定劑的要求:
一、歐洲
1、歐洲标準化委員會于2000年3月11日批準了EN71-3标準,對可溶性八項重金屬作出限制,其中要求鉛限量為90mg/kg;
2、歐洲議會與2000年通過環保法案76/769/EEC-PVC材料環保要求綠皮書,要求從2003年8月開始,在電器類材料中禁止使用鉛鹽等18種有害物質,到2015年全面禁止用鉛鹽穩定劑;
3、歐盟于2003年1月27日又頒布了《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》(RoHS),明确規定,從2006年7月1日起,凡投放歐盟市場的大型,小型家用器具,IT和遠程設備通訊設備,視聽設備,照明設備,電氣和電工工具,玩具及休閑運動設備,自動售貨機等八類機電産品不得含有鉛,汞,镉,六價鉻,PBB,PBDE等六種有害物質;
4、2005年七月6号,歐洲議會和董事會又頒布了《關于制定能耗産品環保設計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/32/EC》(EuP),它為了提高産品總體環境績效,保證能源供應安全,該指令涵蓋了所有能用産品。它對我國塑料工業産生的沖擊将比RoHS和REACH法規更為嚴重;
5、2006年22月28日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又提出《關于化學品注冊,評估,許可和限制制度》法規,即REACH法規,并于2007年6月1日起生效,其中鉛限量标準1000mg/kg。
二、美國、加拿大等其他國家
1、美國消費者産品安全委員會于1996年頒布了第95-150号和第4426号文件,規定從1996年9月起,美國隻準許鉛含量小于200×10-6 的PVC制品進入市場。
2、加拿大,南美一些國家也已頒布法規嚴禁在PVC制品中使用鉛系穩定劑,如加拿大衛生部1994-48号文件。
3、在日本,汽車工業協會已發起一系列行動,在有關的PVC制品中以鈣鋅穩定劑代替鉛系穩定劑,在2005年已将鉛熱穩定劑的使用量減為1996年使用量的三分之一。SONY公司已建立了綠色夥伴體系,并于2002年七月1日開始實施産品工程技術标準,規定在塑料制品中鉛含量不得高于100×10-6,镉含量不得高于5×10-6 。
三、國内
1、國家七部委已于2006年2月28日出台了《電子信息産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》,對鉛,镉有毒物質做出了類似RoHS指令的設定,這個信息産品部等七部委聯合出台的文件,于2007年3月1日起實行;
2、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中限定了玩具材料中可遷移元素的最大限,鉛為90mg/kg;
3、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标準,其中有關重金屬的限量做了重大修改:其中鉛浸出量低200倍為≤0.005mg/L;2004年建設部公告中明确指出全國範圍内使用的供水管UPVC管必須是非鉛鹽穩定劑的,而2006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GB/T10002.1新标準,注明飲用水用PVC管材必須為“非鉛鹽穩定劑生産”:最新的國家标準GB21550-2008《聚氯乙烯人造革有害物質限量》于2009年3月1日開始實施,限定人造革中可溶性鉛含量應不大于90mg/kg,可溶性镉含量應不大于75mg/kg。
不可否認西方工業國家制定規定出台這些政策,是他們在其技術上的成熟,經濟上可以承受的情況下的所為,而中國企業追求的市場占有率,是産品的公用性和使用價值,所以在替代産品的研發和應用上都未能積極應對,導緻在環保壓力進一步加大,外銷形勢嚴重惡化的今天,大多數企業都束手無策,生産經營陷入困境。應此當我們再次省視上述各環保法規,法令和國内目前穩定劑,使用狀況時,我們助劑生産和塑料制品加工行業應當有長期有效規劃,減少或放棄生産使用鉛镉重金屬穩定劑,改為使用較為成熟環保的穩定劑。